競賽資訊
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係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競技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

第三條 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第五條 日期及地點:

一、訂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星期六)至4月22日(星期四)計6天,於雲林縣舉辦。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或實際需要,得提前比賽。各競賽種類、科目比賽地點,如附表1。

二、桌球、羽球、網球、木球,預定於3月9日(星期二)至3月15日(星期一)辦理資格賽,日期視各種類賽程編配而訂。

第六條 參加單位:

一、凡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組隊單位,組成代表隊報名參加;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統籌負責各隊(人)報名及審查事宜,並繳交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稱執委會)競賽部-競賽組(以下簡稱競賽組)規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

第七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

(一) 必辦種類:

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網球 7.跆拳道 8.柔道 9.舉重 10.射箭 11.軟式網球 12.空手道 13.射擊 14.拳擊 15.角力 16.自由車 17.木球 18.輕艇 19.擊劍 20.划船。

(二) 選辦種類:21.滑輪溜冰(競速)。

二、競賽分組

(一)高中部男生組 (二)高中部女生組 (三)國中部男生組 (四)國中部女生組,計4組。

第八條 地方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如附表2。

第九條 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

(一) 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109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含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 在國中部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部。

(三)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1年以上之學籍為限(108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109年2月25日)即在組隊單位就學,設有學籍,且109學年度第2學期仍在學者)。下列情形除外,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1. 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者。

2. 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或學校運動代表隊經各地方政府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專案核准解散之學生。

3. 已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獲核准學校停招、停辦之學生。

(四) 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 學以所屬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二、年齡規定

(一) 國中部:限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 高中部:限 9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四、各組團地方政府運動員參賽資格選拔:

(一) 各參賽運動員應由所屬(在)地方政府籌組選拔委員會,擬訂選拔規定辦理。

(二) 各地方政府舉辦直轄市、縣(市)田徑、游泳賽時,應指定一次賽會為選拔賽,並行文教育部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以便派員訪視賽會檢核達標要件,作為執委會檢核達標之依據(達標成績以田徑及游泳技術手冊規範為依據);各地方政府應於選拔賽後備文函寄成績總表至執委會競賽組(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 憑辦資格審查。

(三) 非地方政府所屬之轄區內組隊單位,應以代表其所在之地方政府參賽。

五、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經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專案審核相關生育事實證明文件,得延長年限2年。

第十條 組團規定:

一、各地方政府應經公開選拔程序及資格審查依據,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參賽運動員。

二、各運動種類運動員達標準者或績優保障者,依競賽規程第八條及各相關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競賽種類之秩序,由執委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競賽種類出賽前應先行查核運動員證;競賽種類賽程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三、運動員註冊後無故棄權,不得參加棄權後各項比賽。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過磅)前 30 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核准請假之運動員,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全中運登記註冊報名,採網路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

(一) 線上報名說明會:

1. 時間:109年12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

2. 地點: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科資大樓5樓D510教室,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電話:02-28723227。

3. 由各地方政府承辦組團作業人員參加。

(二) 各地方政府應向轄區內之組隊單位宣達線上報名規定。

二、登記註冊報名規定:

(一)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請依規定至網路報名系統(網址另行公告)完成報名手續。各項規定如下:

1.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承辦人應參加競賽規程、技術手冊及登記註冊報名系統研習會(會議另函通知)。

2. 線上報名由高中體總設定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登記註冊報名之帳號、密碼,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轉發各校,以進行登記註冊報名工作。

3. 各校完成電腦登記註冊報名手續後,須列印含有報名登錄之基本資料表、運動員分項資料表、運動員保證書(附表3)、個人資料授權書(附表4)及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附表5)(未滿18歲之運動員需填具)等文件,併同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須蓋教務處證明章、註冊組承辦人職章、與正本相符印)及檢核表(如附表6-1),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各項簽名、核章程序後,送達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4.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審查各校登記註冊報名資料確實無誤,始於上開系統點選確認,將報名資料上傳後,不得再更改名單及項目。

5.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完成上開程序後,應列印基本資料總表及運動員分項資料總表,連同基本資料表、運動員分項資料表、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授權書、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達標成績證明、團本部職員名冊及檢核表(如附表6-2),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核章後,送達執委會競賽組( 地 址: 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即完成註冊報名手續。

註:

1. 各地方政府於登記註冊報名,所需繳交資料不完整者(非以電腦列印上開規定文件者亦同),經執委會競賽組通知限期補正,仍未如期繳交者,得由競賽組撤銷登記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2. 團本部職員、代表隊職員及運動員之個人資料授權書,須由各該人員親自簽名(如附表4)。

3.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3個月之數位人像照片(2吋彩色半身照片),俾供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視同未完成登記註冊報名手續。

4.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運動員參賽資格與登記註冊報名規定,同各地方政府。

(二) 登記註冊報名、相關會議及資料審查之日期、地點如下:(各組團單位應依規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參加會議及資料審查)。

1. 登記註冊報名:

(1) 第一梯次: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滑輪溜冰(競速)、木球、自由車、輕艇、擊劍、划船訂於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起至110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 第二梯次:田徑、游泳訂於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起至1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 資料繳交:

(1) 第一梯次競賽種類:備齊第十二條第二款「登記註冊報名規定」第一目之5規定各式表件,請於1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寄)達執委會-競賽組(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

(2) 第二梯次競賽種類:備齊第十二條第二款「登記註冊報名規定」第一目之5規定各式表件,連同田徑、游泳成績達標成績證明併同檢核表(如附表6-2),請於110年3 月23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送(寄)達執委會-競賽組(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

3. 資格審查:

(1) 第一梯次訂於 110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1時。

(2) 第二梯次訂於 110年3月26日(星期五)上午11時。

(3) 審查地點:執委會-競賽組,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應派專人參加,依排定順序審查各單位報名繳交所有資料,若正確無誤,經最後確認後,不得更改名單、種類及項目。

4. 抽籤:參加資格賽之種類與軟式網球賽於110年2月5日(星期五)下午1時於執委會-競賽組舉行。

5. 會內賽抽籤:資格賽之種類名額確定後,當場由各種類裁判長主持抽籤(執委會-競賽組協助)。

(三) 凡經教育部(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至全中運註冊截止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報名,其他職員亦同。

三、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種類、項目,凡經登記註冊報名後務必出場,不得無故棄權。

四、各地方政府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地方政府代表團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隊醫、運動防護員、技術員及幹事等。各單位代表團本部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1.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50人(含)以下,至多得置職員6人。

2.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51人至100人之間,至多得置職員8人。

3.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101人(含)以上,每增加運動員滿50人,得增置職員1人。

(二) 團本部:雲林縣立斗南國民小學(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電話:05-5972020)。

(三) 報到:訂於110年4月16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10時30分於團本部報到,領取有關資料。

(四) 各地方政府代表團總領隊及總幹事會議:訂於110年4月16日(星期五)上午11時於雲林縣立斗南國小3樓視聽教室舉行,並於賽會期間每日舉行會議,時間地點另訂。

五、各組隊單位報名參加競賽種類、科目之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職員4人(領隊1 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3名);運動員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置職員3人(領隊1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2名);運動員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置職員2人(領隊1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1名);運動員人數在5人以下時,置職員1人(領隊兼教練、領隊兼運動防護員、領隊兼物理治療師或領隊兼管理1名)。註:報名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者,應取得證照證明資格者擔任之,並於報名後繳交證照影本。

六、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日期、時間、地點舉行。

第十三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技術)委員提出書面(如附表7)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表8)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含口頭及書面申訴),不予受理。

三、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各競賽種類之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

第十五條 獎勵:

一、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狀,惟錄取名額仍依據本條款人數規範。

二、各種類(僅體操與跆拳道以科目計算)各組運動錦標,各錄取競賽種類(體操與跆拳道科目)前六名,頒給組隊單位及教練競賽種類錦標獎狀(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惟錄取仍依據本條實際參賽隊(人)數規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4分、2分、1分(名次並列時,積分均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分數相同以金牌數計,再相同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至第八名,如再相同時,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定之。

四、第一款競賽項目之前八名,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 二隊(人)至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二) 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 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 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 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 八隊(人),錄取六名。

(七) 九隊(人),錄取七名。

(八) 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以上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後經資格審定或參加選拔之隊(人)數為準。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第十六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者,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 如係參加個人項目,撤銷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1年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二) 如係參加團體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1年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三) 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冒名參賽者如有學生身分,函請各該學校依規定懲處。

二、參加單位之職員、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 運動員毆打裁判員、職員:

1. 個人項目:撤銷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1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 團隊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團隊參加111年全中運該種類比賽權利。同時,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二) 職員毆打裁判員、運動員:

1. 撤銷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 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職員所屬單位參加111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 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審判(技術)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撤銷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除撤銷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 111 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立即撤銷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四、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撤銷比賽資格。

五、運動員無故棄權,除撤銷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1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六、各組隊單位運動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佩有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及角力除外),並配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職員證,否則不准參賽。運動員證、職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照片(2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申請此兩項補辦(發)業務時,每人各需繳交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七、職員(含領隊、教練、管理)、不得兼任組團單位以外直轄市、縣(市)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含組團單位)直轄市及縣(市)之職員,否則撤銷其職員資格。

八、審判(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否則撤銷其審判(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資格。

九、如涉及刑法,依法究辦。

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

一、全中運舉辦期間,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全中運賽會期間之運動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

三、相關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四、參賽運動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五、有關性別認定疑義,依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保險:承辦單位應於賽會期間辦理代表隊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

第十九條 附則:本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1(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競賽種類預定地點一覽表)

◎附表 2(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表)

◎附表 3(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

◎附表 4(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隊職員、運動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附表 5(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

◎附表 6-1(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報名各項資料學校檢核表)

◎附表 6-2(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報名各項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核表)

◎附表 7(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表 8(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表 9(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開閉幕典禮及各競賽種類預定日程表)

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係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競技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

第三條 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第五條 日期及地點:

一、訂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星期六)至4月22日(星期四)計6天,於雲林縣舉辦。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或實際需要,得提前比賽。各競賽種類、科目比賽地點,如附表1。

二、桌球、羽球、網球、木球,預定於3月9日(星期二)至3月15日(星期一)辦理資格賽,日期視各種類賽程編配而訂。

第六條 參加單位:

一、凡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組隊單位,組成代表隊報名參加;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統籌負責各隊(人)報名及審查事宜,並繳交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稱執委會)競賽部-競賽組(以下簡稱競賽組)規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

第七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

(一) 必辦種類:

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網球 7.跆拳道 8.柔道 9.舉重 10.射箭 11.軟式網球 12.空手道 13.射擊 14.拳擊 15.角力 16.自由車 17.木球 18.輕艇 19.擊劍 20.划船。

(二) 選辦種類:21.滑輪溜冰(競速)。

二、競賽分組

(一)高中部男生組 (二)高中部女生組 (三)國中部男生組 (四)國中部女生組,計4組。

第八條 地方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如附表2。

第九條 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

(一) 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109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含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 在國中部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部。

(三)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1年以上之學籍為限(108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109年2月25日)即在組隊單位就學,設有學籍,且109學年度第2學期仍在學者)。下列情形除外,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1. 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者。

2. 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或學校運動代表隊經各地方政府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專案核准解散之學生。

3. 已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獲核准學校停招、停辦之學生。

(四) 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 學以所屬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二、年齡規定

(一) 國中部:限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 高中部:限 9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四、各組團地方政府運動員參賽資格選拔:

(一) 各參賽運動員應由所屬(在)地方政府籌組選拔委員會,擬訂選拔規定辦理。

(二) 各地方政府舉辦直轄市、縣(市)田徑、游泳賽時,應指定一次賽會為選拔賽,並行文教育部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以便派員訪視賽會檢核達標要件,作為執委會檢核達標之依據(達標成績以田徑及游泳技術手冊規範為依據);各地方政府應於選拔賽後備文函寄成績總表至執委會競賽組(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 憑辦資格審查。

(三) 非地方政府所屬之轄區內組隊單位,應以代表其所在之地方政府參賽。

五、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經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專案審核相關生育事實證明文件,得延長年限2年。

第十條 組團規定:

一、各地方政府應經公開選拔程序及資格審查依據,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參賽運動員。

二、各運動種類運動員達標準者或績優保障者,依競賽規程第八條及各相關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競賽種類之秩序,由執委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競賽種類出賽前應先行查核運動員證;競賽種類賽程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三、運動員註冊後無故棄權,不得參加棄權後各項比賽。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過磅)前 30 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核准請假之運動員,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全中運登記註冊報名,採網路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

(一) 線上報名說明會:

1. 時間:109年12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

2. 地點: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科資大樓5樓D510教室,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電話:02-28723227。

3. 由各地方政府承辦組團作業人員參加。

(二) 各地方政府應向轄區內之組隊單位宣達線上報名規定。

二、登記註冊報名規定:

(一)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請依規定至網路報名系統(網址另行公告)完成報名手續。各項規定如下:

1.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承辦人應參加競賽規程、技術手冊及登記註冊報名系統研習會(會議另函通知)。

2. 線上報名由高中體總設定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登記註冊報名之帳號、密碼,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轉發各校,以進行登記註冊報名工作。

3. 各校完成電腦登記註冊報名手續後,須列印含有報名登錄之基本資料表、運動員分項資料表、運動員保證書(附表3)、個人資料授權書(附表4)及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附表5)(未滿18歲之運動員需填具)等文件,併同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須蓋教務處證明章、註冊組承辦人職章、與正本相符印)及檢核表(如附表6-1),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各項簽名、核章程序後,送達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4.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審查各校登記註冊報名資料確實無誤,始於上開系統點選確認,將報名資料上傳後,不得再更改名單及項目。

5.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完成上開程序後,應列印基本資料總表及運動員分項資料總表,連同基本資料表、運動員分項資料表、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授權書、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達標成績證明、團本部職員名冊及檢核表(如附表6-2),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核章後,送達執委會競賽組( 地 址: 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即完成註冊報名手續。

註:

1. 各地方政府於登記註冊報名,所需繳交資料不完整者(非以電腦列印上開規定文件者亦同),經執委會競賽組通知限期補正,仍未如期繳交者,得由競賽組撤銷登記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2. 團本部職員、代表隊職員及運動員之個人資料授權書,須由各該人員親自簽名(如附表4)。

3.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3個月之數位人像照片(2吋彩色半身照片),俾供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視同未完成登記註冊報名手續。

4.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運動員參賽資格與登記註冊報名規定,同各地方政府。

(二) 登記註冊報名、相關會議及資料審查之日期、地點如下:(各組團單位應依規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參加會議及資料審查)。

1. 登記註冊報名:

(1) 第一梯次: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滑輪溜冰(競速)、木球、自由車、輕艇、擊劍、划船訂於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起至110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 第二梯次:田徑、游泳訂於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起至1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 資料繳交:

(1) 第一梯次競賽種類:備齊第十二條第二款「登記註冊報名規定」第一目之5規定各式表件,請於1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寄)達執委會-競賽組(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

(2) 第二梯次競賽種類:備齊第十二條第二款「登記註冊報名規定」第一目之5規定各式表件,連同田徑、游泳成績達標成績證明併同檢核表(如附表6-2),請於110年3 月23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送(寄)達執委會-競賽組(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

3. 資格審查:

(1) 第一梯次訂於 110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1時。

(2) 第二梯次訂於 110年3月26日(星期五)上午11時。

(3) 審查地點:執委會-競賽組,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150號,電話:05-5966860、傳真:05-5966861。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應派專人參加,依排定順序審查各單位報名繳交所有資料,若正確無誤,經最後確認後,不得更改名單、種類及項目。

4. 抽籤:參加資格賽之種類與軟式網球賽於110年2月5日(星期五)下午1時於執委會-競賽組舉行。

5. 會內賽抽籤:資格賽之種類名額確定後,當場由各種類裁判長主持抽籤(執委會-競賽組協助)。

(三) 凡經教育部(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至全中運註冊截止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報名,其他職員亦同。

三、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種類、項目,凡經登記註冊報名後務必出場,不得無故棄權。

四、各地方政府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地方政府代表團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隊醫、運動防護員、技術員及幹事等。各單位代表團本部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1.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50人(含)以下,至多得置職員6人。

2.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51人至100人之間,至多得置職員8人。

3.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101人(含)以上,每增加運動員滿50人,得增置職員1人。

(二) 團本部:雲林縣立斗南國民小學(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電話:05-5972020)。

(三) 報到:訂於110年4月16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10時30分於團本部報到,領取有關資料。

(四) 各地方政府代表團總領隊及總幹事會議:訂於110年4月16日(星期五)上午11時於雲林縣立斗南國小3樓視聽教室舉行,並於賽會期間每日舉行會議,時間地點另訂。

五、各組隊單位報名參加競賽種類、科目之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職員4人(領隊1 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3名);運動員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置職員3人(領隊1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2名);運動員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置職員2人(領隊1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1名);運動員人數在5人以下時,置職員1人(領隊兼教練、領隊兼運動防護員、領隊兼物理治療師或領隊兼管理1名)。註:報名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者,應取得證照證明資格者擔任之,並於報名後繳交證照影本。

六、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日期、時間、地點舉行。

第十三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技術)委員提出書面(如附表7)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表8)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含口頭及書面申訴),不予受理。

三、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各競賽種類之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

第十五條 獎勵:

一、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狀,惟錄取名額仍依據本條款人數規範。

二、各種類(僅體操與跆拳道以科目計算)各組運動錦標,各錄取競賽種類(體操與跆拳道科目)前六名,頒給組隊單位及教練競賽種類錦標獎狀(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惟錄取仍依據本條實際參賽隊(人)數規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4分、2分、1分(名次並列時,積分均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分數相同以金牌數計,再相同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至第八名,如再相同時,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定之。

四、第一款競賽項目之前八名,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 二隊(人)至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二) 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 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 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 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 八隊(人),錄取六名。

(七) 九隊(人),錄取七名。

(八) 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以上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後經資格審定或參加選拔之隊(人)數為準。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第十六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者,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 如係參加個人項目,撤銷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1年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二) 如係參加團體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1年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三) 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冒名參賽者如有學生身分,函請各該學校依規定懲處。

二、參加單位之職員、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 運動員毆打裁判員、職員:

1. 個人項目:撤銷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1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 團隊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團隊參加111年全中運該種類比賽權利。同時,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二) 職員毆打裁判員、運動員:

1. 撤銷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 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職員所屬單位參加111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 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審判(技術)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撤銷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除撤銷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 111 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立即撤銷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四、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撤銷比賽資格。

五、運動員無故棄權,除撤銷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1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六、各組隊單位運動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佩有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及角力除外),並配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職員證,否則不准參賽。運動員證、職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照片(2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申請此兩項補辦(發)業務時,每人各需繳交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七、職員(含領隊、教練、管理)、不得兼任組團單位以外直轄市、縣(市)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含組團單位)直轄市及縣(市)之職員,否則撤銷其職員資格。

八、審判(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否則撤銷其審判(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資格。

九、如涉及刑法,依法究辦。

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

一、全中運舉辦期間,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全中運賽會期間之運動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

三、相關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四、參賽運動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五、有關性別認定疑義,依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保險:承辦單位應於賽會期間辦理代表隊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

第十九條 附則:本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1(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競賽種類預定地點一覽表)

◎附表 2(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表)

◎附表 3(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

◎附表 4(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隊職員、運動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附表 5(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

◎附表 6-1(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報名各項資料學校檢核表)

◎附表 6-2(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報名各項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核表)

◎附表 7(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表 8(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表 9(中華民國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開閉幕典禮及各競賽種類預定日程表)




  • 主辦單位:教育部
  • 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 執行委員會
    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TEL:05-55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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